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過錯及過錯比例
- 長期部分無能力的損害賠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巴士司機在接近人行橫道並遇到黃燈時,多次以重力剎車並在巴士進入到人行橫道中間時剎停,巴士司機的駕駛操作有違謹慎駕駛義務,需對交通意外負過錯責任;而乘客上車後向後方座位移動,期間一直使用扶手,作出保障自身安全的適當措施,因此,乘客對交通意外無過錯責任。
-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發回重審
1. 在審查證據方面,《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即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2.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在此時間節點上存在明顯的漏洞,以致不能具有充足的事實支持作出上訴人先行襲擊對方的這一結論,進而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尤其是對對方是否可以免除刑罰以及對案中可能出現的賠償決定等法律問題均存在重要影響,因此,原審法院並不是陷入上訴人所指責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瑕疵,而是第2款a項的瑕疵。
5. 基於存在事實不足的瑕疵,案件必須得到重新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