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濫用信用罪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犯罪構成要件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也不是指缺乏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任何一項這個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
2. 雖然,上訴人指責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及a項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的上訴問題,但按照上訴人所質疑的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不存在上訴人具有犯罪的故意的構成要素的主張,實際上是提出了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即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犯罪的主觀要件。
3. 上訴人是在車主的授權出售的情況下,與受害人達成共同購置車輛的協議的。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在被害人使用上述輕型汽車的半年內,已先後發生過兩次交通事故,對上述輕型汽車造成損毀的事實則屬於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能改變協議的嗣後情事,並且具有排除行為人的行為不法性的重要性,所以也不能輕易得出上訴人具有將受害人交付的金錢據為已有的故意的結論。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
- 量刑
- 裁判之不轉錄
摘要
1.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2.裁判書不轉錄於刑事紀錄證明書之申請應向原審法院申請,不可直接向上訴法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