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濫用信用罪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犯罪構成要件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也不是指缺乏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任何一項這個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
2. 雖然,上訴人指責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及a項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的上訴問題,但按照上訴人所質疑的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不存在上訴人具有犯罪的故意的構成要素的主張,實際上是提出了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即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犯罪的主觀要件。
3. 上訴人是在車主的授權出售的情況下,與受害人達成共同購置車輛的協議的。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在被害人使用上述輕型汽車的半年內,已先後發生過兩次交通事故,對上述輕型汽車造成損毀的事實則屬於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能改變協議的嗣後情事,並且具有排除行為人的行為不法性的重要性,所以也不能輕易得出上訴人具有將受害人交付的金錢據為已有的故意的結論。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
- 量刑
- 裁判之不轉錄
1.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2.裁判書不轉錄於刑事紀錄證明書之申請應向原審法院申請,不可直接向上訴法院申請。
初端駁回;債權人爭議;欠缺執行名義。
1. 債權人爭議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保全其債務人的財產擔保能力的機制之一,其具有人身性質,並僅惠及提出聲請之債權人。
2. 債權人爭議的成立不摧毀受爭議的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換言之,即使債權人爭議理由成立,對於出讓人(債務人)與取得人(第三人)而言,法律行為仍然有效,然而,對於債權人而言,有關法律行為卻是不產生效力。在此情況下,在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所提起的執行程序中,轉讓行為在於債權人而言仿如從未發生一般,故此,債權人得查封取得人(第三人)的財產。
3. 在針對出讓人(債務人)與取得人(第三人)提起的債權人爭議之訴中,有關判決僅限於宣告涉案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合同地位的轉讓對上訴人(債權人)而言並不產生效力,而並沒有判處被上訴人(取得人;第三人)須支付任何款項。因此,有關判決不構成上訴人針對被上訴人提起執行之訴所必須的執行名義。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必須強調,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涉案中國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