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2/2026 15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選擇刑、量刑、相當巨額、信任之濫用罪

      摘要

      關於《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它是一項對選擇刑所規範的準則,即:當立法者在訂定犯罪的罰則時,允許在罰金刑與徒刑之間作選擇時(例如:可處最高三年的徒刑或科罰金),那麼,審判者便需要按照《刑法典》第64條所規定的準則,先行決定選擇罰金刑又還是徒刑。
      然而,上訴人現時被判處觸犯《刑法典》第199條第4款b項配合第1款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信任之濫用罪(相當巨額),按照相應條文的規定,對上訴人可科處的刑幅為1年至8年的徒刑,當中,立法者並沒有定出罰金刑的選項;因此,這一犯罪不屬於可適用選擇刑的制度。
      也就是說,針對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並不適用《刑法典》第64條的制度;所以,該規定不屬於審判者所考慮的範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202/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申請稅務復議期間的計算
      - 推定收到信件日期
      - 善意原則
      - 合理障礙的陳述

      摘要

      1. 第15/96/M號法律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就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74條a)款的規定而言,根據第16/84/M號法令第2條第3款推定發出的通知,應視為行政復議時效的起算點。
      2. 如果無法證明實際收到通知的日期,或者實際收到通知的日期早於發出通知或公告後的第五天,則推定該通知已發出。
      3. 僅援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由於缺乏對“正當障礙”的(理由)的(充分)陳述(並附事實說明),以及(完全)未能及時提供正當證據,不足以構成任何疏忽或過失行為的正當理由。
      4. 只有令當事人絕對無法作出行為(而不是難於作出行為)的事由,方能視為合理障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841/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31/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禁止駕駛的緩刑、交通輕微違反

      摘要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例如,司法見解一般認為,《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尤其應考慮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違法人士,這是為了避免一旦實質執行禁止駕駛將影響彼等生存、生計的可能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2/2026 40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已證事實存在矛盾、發回重審、逃避責任

      摘要

      原審法院一方面認為上訴人離開現場的目的是為著“逃避交通事故可能引致的刑事及民事責任。”(第十一點已證事實),但另一方面,又認定上訴人“因不放心並嘗試處理倘有的交通意外,與其父親再一次駕車輛編號為MY-XX-XX之車輛返回事發現場再次檢驗是否有撞毀任何物品或設施”,正如駐初級法院的檢察院官所指,原審法院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當中的確存在矛盾。
      故此,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上存在錯誤,因而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因此,將卷宗發回初級法院,以便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由原審法院法官沒有參與的合議庭對整個訴訟標的作重新審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