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36/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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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4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行賄罪
      - 量刑

      摘要

      1.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規定,上訴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證人作為D大學的教授具有公務員的身份,同時,作為博士生課程的指導教授,依照專業標準考評在讀生的資格、開題報告以及論文答辯,屬其職務上之義務的行為。上訴人向教授給予不正當利益,企圖令教授違背正常的審核準則、降低對相關開題報告的要求而使上訴人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獲得通過並順利畢業,明顯意圖讓證人違背教授作為公務員而應遵守的職務上之義務。上訴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行賄罪」。
      3.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369/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如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要件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則裁判應予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93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犯罪未遂
      量刑過重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刑法典》第21條規定,行為人作出一已決定實施之犯罪之實行行為,但犯罪未至既遂者,為犯罪未遂。下列行為為實行行為:a)符合一罪狀之構成要素之行為;b)可適當產生符合罪狀之結果之行為;或c)某些行為,除非屬不可預見之情節,根據一般經驗,在性質上使人相信在該等行為後將作出以上兩項所指之行為。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86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
      違反罪疑從無原則
      量刑過重
      摘 要

      摘要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原審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在審查證據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所針對的是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四、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五、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