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3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法律適用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1. 上訴人認為受害員工與嫌疑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為無效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第279條規定,法律行為的無效,得隨時由任何利害關係人主張,亦得由法院依職權宣告,而根據現有之卷宗資料,也未能顯示在原審法院作出判決時,受害員工與嫌疑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由彼等任何一方向法院主張無效,亦未見法院依職權宣告該合同無效。
      基於以上事實資料,本院認為,原審法庭認定雙方間存在有效之勞動合同並無不妥。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亦對對於為何認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有效已作出說明。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5 87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虛假證言罪
      - 嫌犯證人
      - 實質共犯
      - 明示同意
      - 惠及共犯

      摘要

      1. 對於證人,具有在司法機關面前如實陳述所認知的客觀事實的義務,否則將觸犯虛假證言的罪名。
      2. 嫌犯不但沒有對被規責的事實作出如實陳述的義務(《刑事訴訟法典》第50條第1款c項),而且其不如實陳述所認知的事實或者在另一場合作出了不同或者相反的陳述也不會受到刑罰的懲罰。
      3. 形式意義上的同犯屬於因互相牽連而引起的共同訴訟的情況(如《刑事訴訟法典》第15條規定的情況)。
      4. 實體意義上的同犯則屬於追訴的事實之間的關聯,無論是否訴訟程序合並處理,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如相對於同一事實的共犯、從犯、袒護罪的共犯、贓物罪的共犯、教唆犯等,即使訴訟程序分開處理,他們仍然屬於共犯,並且得到免除其如實陳述的義務的保護,尤其是《刑事訴訟法典》第120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的保護。
      5. 一方面,雖然兩個案件分開處理,但是同一事實的眾行為人仍然不失為“實體意義上”共犯,其作出聲明的內容仍然受到刑事訴訟中的避免嫌犯自我歸罪的保護,另一方面,其所被證實的虛假聲明具有刑罰上的重要性仍然需要符合作證人的障礙中所規定的形式條件:明示同意以證人身份作證。
      6. 即使訴訟程序分開處理,一案的嫌犯以證人身份在另一屬於實質共犯的案件作出陳述,也應該得到嫌犯證人的“明示”同意,這才能夠決定其“虛假聲明”具有刑事重要性,即使該嫌犯證人自己受審的案件的判決已經確定亦然。
      7. 雖然,訴訟法律沒有規定在嫌犯以證人身份作證時得到其明示同意下的證言無效(如《刑事訴訟法典》第121條第2款),但是,這種程序上的缺乏,就不能將上訴人所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聲明的行為認定具有刑罰上的重要性。
      8. 共犯上訴人的勝訴惠及非上訴嫌犯(《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第2款a項),其被判處的罪名也應該予以開釋,即使其已經服完刑罰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2/2025 54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2/2025 10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5 11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