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監察儀器的設置
- 行政程序
- 區間測速
- 平均速度
- 特殊路段的安全要求
- 禁止駕駛
- 可接納的理由
1. 行政當局的主管實體是否按照補充法規的規定核准即檢定道路上所使用的監察儀器,或者交通高等委員會是否已經核准上述儀器或工具,但是,這些都是行政程序的問題,卻都不是在本案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2. 監察儀器一旦投入公共道路使用,司法機關在審理像本案一樣的輕微違反程序的案件時候,就應該推定為行政當局已經合法處理好了推出這些儀器使用的正當手續和程序,非經正常的行政訴訟程序,不得予以質疑。
3. 區間測速是以「區間平均速率」計算,也就是計算在固定距離中,車輛行經所耗費的時間,以平均速率判斷駕駛是否超速。因為是以平均來計算,因此區間測速大幅增加了速度限制的距離,並且期望能減少車輛行駛時的速度差異,讓車速穩定在速度限制範圍中。
4. 區間測速這種測速方法的設立通常與該路段的安全係數有關,需要提高駕駛者在相對危險的路段保持正常速度的警覺。
5. 禁止駕駛附加刑的適用前提是與違反的次數及嚴重性掛鉤,而且,此等附加刑的執行是一個「常態」決定,僅當出現「可接納的理由」時,方考慮例外地給予暫緩執行的安排。
6.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
7. 上訴人的職業為廚師,其工作不是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人士。至於妻子懷孕、犯罪情節的嚴重性、故意程度或對社會危害的大小均不足以構成《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
-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2款的適用
- 兩個案件中所判處的禁駕一併執行的操作方式
1. 基於《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2款中所規定的“如在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期間內再次實施另一導致禁止駕駛的違法行為,所科處的禁止駕駛的處罰應與暫緩執行的禁止駕駛的處罰一併執行”,關鍵在於“一併執行”的方式或者程序的確定。
2. 後一案件的法官基於上述的法律的強制條款,必須如此予以執行。
3. 前案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實際執行並不取決於後案所科處的禁止駕駛處罰是否實際執行。若後案的禁止駕駛並沒有實際執行,就必須轉交前案執行依法必須執行緩期禁駕的附加刑。
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的審查
1. 澳門《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前提是,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也就是說,不僅要有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而且還要有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即明顯減少預防的要求之情節。
2. 只有在評價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所有情節之後,如果事實的整體形象產生了事實不法性、行為人罪過和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結果,才應使用刑罰的特別減輕。
3.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也非屬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減輕的情節,而是需要透過審判者在每一具體個案中進行評定;換言之,法官需評價有關情節的價值,判定是否存在足以明顯減輕其不法性、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情節。
4. 《刑法典》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量刑時於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的權能,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明顯存在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