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 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而是有必要在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並正如之前所述,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參見中級法院第368/2014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及中級法院第592/2017號案件合議庭裁判)。
3.《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4.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5.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6.在確定長期部份無能力賠償金額時亦遵循衡平的標準,除了長期無能力程度及其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響之外,亦不妨礙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現行之薪酬及工作、學歷、其在受害前後職業上之期許等。
7..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得到一些精神安慰,該等損害賠償旨在向受害人提供“安慰”,讓其減輕損傷對其造成的痛苦或盡可能把痛苦忘記。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之再審要件
- 一事不二審原則
1.《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d)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求:1)發現新事實或證據;2)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2.上訴人的本案事實,絕大部分是在澳門作出、部分於內地作出,內地和澳門的法院分別依照內地和澳門所適用的法律對案件作出審理。澳門刑法適用上訴人本案所作的事實,且在此方面,內地和澳門之間尚無任何區際司法互助層面的《安排》,或將管轄權僅歸屬一地,或相互認可法院的刑事判決。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於內地法院、根據內地的法律、因同一事實被裁定的有罪判決,並不阻礙澳門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適用“一事不二審”原則。
3.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不屬《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所規定的再審要件,而屬可能出現的《刑法典》第76條規定的刑罰扣除問題。
- 上訴標的
- 附條件決定
1. 原審法院所做出的被上訴的批示乃附條件的決定,即“法庭暫不批准之,待本案之鑑定人作陳述後仍明顯存有不足時才決定是否批准之”。那麼,在法院確定(證據)仍明顯存有不足的情況之前,被上訴決定是尚未對上訴人的權利產生確定性的損害的司法決定。
2. 因缺乏一個確定的司法決定,無需審理上訴人所提起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