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所得補充稅、重新核定可課稅收益、行為之可訴性
- 倘稅務當局根據依職權取得之資料對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重新作出核定,就該行為可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訴(不真正必要訴願),而複評委員會就申訴所作出之決議,可成為司法上訴的標的。
- 關於缺席庭審的合理解釋
- 關於擔保措施的消滅及審判權的終止
1. 原審法庭面對缺席的上訴人,其報稱居於澳門,為澳門居民,在明知宣判日期下,在宣判當天前往內地醫院求診,症狀為腰痛,按照一般人常理,難免不讓人質疑其缺席的理由是否合理,其身體狀況又是否達至無法到庭的狀況,故此,原審法庭給予上訴人一個澄清實際狀況的機會,實為合理。惟上訴人收到有關批示後,沒有3任何回覆,法庭在未有進一步資料下,作出不合理的認定,實屬合情合理,而上訴人亦主動支付了有關罰款。
2. 在本案中,上訴人被法院判定無罪,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措施之消滅)第1款c項規定:作出無罪判決,即使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強制措施立即消滅。但本院認為,無罪判決時強制措施立即消滅是針對判決後的訴訟程序而言的,其不妨礙對無罪判決作出前嫌犯違反強制措施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而本案的情況正是對無罪判決作出前,嫌犯在訴訟程序中違反強制措施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 「將假造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
- 「將假造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與「詐騙罪」之實質競合
- 特別減輕刑罰情節
- 量刑
1.第97/99/M號法令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9條、第290條及第291條分別對侵犯專利權或半導體產品拓撲圖、侵犯設計或新型之專屬權以及假造、模仿及違法使用商標的犯罪行為作出規範,重點在於處罰“以從事企業活動之方式”進行製造(包括製造、複製、模仿、進口或分銷等)的源頭犯罪行為;相對的,第292條則針對將上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的犯罪行為予以規範,旨在杜絕侵犯工業產權的產品在商品市場中的流通,藉此使工業產權獲得保護。
2.行為人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明知相關產品係《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9條至第291條所規定的侵犯工業產權產品,而仍作出出售、流通或隱藏行為,即構成第292條規定及處罰的「將假造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上述第291條所指的是“以從事企業活動之方式”,而非“以企業名義”,實際上,為了賺取利潤而作出商品流通環節的任何一環節的行為,包括購入、隱藏、出售或流通,均符合“以從事企業活動之方式”。
2.上訴人為取得利益,購入假冒產品,並透過網絡公開向他人出售,該行為已經構成「將假造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隨後,上訴人向第二被害人出售假冒品牌商標的手提包時,謊稱所出售的手提包為正品,令第二被害人信以為真而向上訴人作出金錢給付,造成第二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其行為符合《刑法典》第211條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之構成要件。
上訴人觸犯的「將假造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與「詐騙罪」所侵害的法益不同,且不存在一犯罪事實是另一犯罪事實的必要且唯一手段而應以一罪論處的情形。因此,上訴人所觸犯的「將假造之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與「詐騙罪」是各自獨立的犯罪事實,之間不存在吸收關係,為實質競合。
3.特別減輕刑罰情節是針對具體的犯罪作出的認定,認定之後果是降低了相關犯罪的法定刑幅,且所有特別減輕刑罰情節僅得考慮一次。而在競合量刑中,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的競合量刑規則,不允許再度重複認定並作特別減輕刑罰,案中所有對行為人有利的因素可作為其人格特徵表現予以考慮。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