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17 47/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17 918/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 量刑

      摘要

      1.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上訴人持有吸管、錫紙及玻璃器皿,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不能作出懲罰。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另一方面,上訴人進行販毒的時間已有數月,查獲的毒品數量大,因此,原審判處九年徒刑的量刑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17 951/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17 800/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離婚在財產上之效力

      摘要

      - 雖然《民事訴訟法典》第296條容許異議之駁回不妨礙提出異議之人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其擁有對有關措施之實行或實行範圍構成障礙之權利,又或要求返還被扣押物,但這是相關利害關係人應自行作出的行動,而不是法官可依職權要求其需在所給予時間內作出。
      - 婚姻在財產上之效力當中包括婚姻財產制度。當婚姻因離婚而解銷時,相應的婚姻財產制度亦隨之而終結。
      - 根據《民法典》第1644條第1款之規定,上述財產關係終結的效力在夫妻間自提起離婚程序日起產生。然而,對第三人而言,則僅自有關判決或決定被登記之日起,方得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1644條第3款之規定)。
      - 在執行查封時,相關的利害關係人(被執行人及其前妻)並沒有將離婚這一事實作出登記,故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申言之,不能以有關房產登記所記載的婚姻財產制度不屬實對抗執行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1/2017 870/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