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判決欠缺理據的瑕疵
- 再次調查證據
摘要
1. 具體分析本案相關證據,原審法院在綜合分析相關證人證言及文件後對有關員工福利指引適用於涉案員工作出認定,上述認定並未顯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扼要地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充分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3.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主題
- 缺乏調查及違反上訴人的辯護權利
- 判決欠缺理據的瑕疵
- 勞動輕微違反及賠償
摘要
1. 上訴人在收到法院開庭日期的通知後,提出了書面辯護狀,對其行為不滿足被控訴的輕微違反作出了充分的辯護(參看卷宗第238頁及隨後)。另一方面,法院在結束庭審之前亦通知上訴人,其被控的輕微違反可能更改。上訴人接到通知之後,也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因此,上訴人的辯護權沒有被違反。
2. 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扼要地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充分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3. 對於該員工在2007年7月30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每日所增加的額外1小時工作時間,上訴人有義務給予其超時工作補償,但上訴人迄今仍沒有為之,否定了有關員工獲得超時工作報酬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