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33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強制措施的一般要件
      - 適當性原則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a項至c項的規定要件,只需符合其中一項即可,並不需要同時全部符合。該法條所規定的風險應該是實際的,而不是假設的。在判斷是否存在上述《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所規定的危險,應基於具體客觀的情況作出判斷,然而,從伴隨被科處刑罰去衡量罪行的嚴重性,那就可以充滿逃跑的憂慮。
      適度原則是指,有關措施應對犯罪的嚴重性及對嫌犯因在訴訟案中有跡象犯有的罪行可預計科處的刑罰等屬適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274/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商標註冊

      摘要

      - 倘未能證明上訴人是「小金珠」商標的所有人,且已證明對立利害關係人自2018年09月21日起在澳門註冊,優先於上訴人的註冊申請,其反對給予對立利害關係人商標登記的訴訟並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254/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欠交文件、居留許可申請

      摘要

      - 倘行政當局完全可以根據已取得的資料及證據對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審批,而所欠交的文件並不會導致相關行政程序不可繼續進行而需要停止,則不應以審批程序停止超逾6個月為由宣告相關程序消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918/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
      - 未遂犯中的實行行為的認定
      - 犯罪中止的未遂的認定
      - 犯罪工具的充公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所指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5. 如果一個行為因法律本身的規定而觸犯了多項罪名,一般是以較重罪名的規定予以懲罰。
      6. 行為人為了達到最終的犯罪目的,逐步地進行前期的準備行為,包括作出假結婚,到澳門身份證明局更改婚姻狀況,這些行為都是為其申請來澳“與配偶團聚”為由的定居的系列行為的前期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1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 “根據一般經驗,在性質上使人相信在該等行為後將作出符合一罪狀之構成要素之行為或者符合一罪狀之構成要素之行為”的 “實行行為”。
      7. 基於行為人意願之外的原因,其犯罪目的未能達成,符合該條罪名所規定的“未遂狀態”。
      8. 行為的未遂並非因為行為人(第二嫌犯上訴人)的中止實施而未遂,而明顯是因為第一嫌犯上訴人在申請來澳定居時受到懷疑而被揭發的。那麼,第二嫌犯上訴人在事件被揭發之後主觀上放棄來澳的意願,已經毫無意義,毫無適用《刑法典》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的條件。
      9. 在有罪判決的情況下,已經證實曾被用於實施本案的罪刑的工具,明顯存在被再次用於犯罪的危險,應該被充公。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317/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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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