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 扶養
- 親權規範之變更
在非訟事件程序中,法院不受嚴格的合法性準則約束,而是有權按照衡平原則訂定一個數額,且法院的裁決必須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本案聲請人(男方)向法庭表示因,因其已另組家庭,經濟壓力增大,現任妻子為家庭主婦,沒有收入,所有生活開支均由其獨力承擔,且其本人積蓄已用盡。因此,其難以維持兩名未成年女兒每月16,000澳門元的扶養費,請求將兩名女兒的扶養費調低至10,000澳門元。
然而,男方原本向法庭提出的理由已不復存在,包括:聲稱妻子為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且因租屋需每月支付7,000港元的租金。但正如原審法官所言,隨著男方的現任配偶覓得工作(每月收入15,000澳門元),以及男方搬至橫琴的自置居所居住,在扣除聘請家傭的費用後,家庭收入比之前增加了17,700澳門元。由此可見,男方目前的經濟狀況較提起本案程序時大幅改善,且未發現其處於入不敷出的情況。
綜合考慮所有因素,現階段沒有必要調整兩名未成年人的扶養費,維持在16,000澳門元是合理水平且符合實際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