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254/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欠交文件、居留許可申請

      摘要

      - 倘行政當局完全可以根據已取得的資料及證據對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審批,而所欠交的文件並不會導致相關行政程序不可繼續進行而需要停止,則不應以審批程序停止超逾6個月為由宣告相關程序消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918/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
      - 未遂犯中的實行行為的認定
      - 犯罪中止的未遂的認定
      - 犯罪工具的充公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所指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5. 如果一個行為因法律本身的規定而觸犯了多項罪名,一般是以較重罪名的規定予以懲罰。
      6. 行為人為了達到最終的犯罪目的,逐步地進行前期的準備行為,包括作出假結婚,到澳門身份證明局更改婚姻狀況,這些行為都是為其申請來澳“與配偶團聚”為由的定居的系列行為的前期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1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 “根據一般經驗,在性質上使人相信在該等行為後將作出符合一罪狀之構成要素之行為或者符合一罪狀之構成要素之行為”的 “實行行為”。
      7. 基於行為人意願之外的原因,其犯罪目的未能達成,符合該條罪名所規定的“未遂狀態”。
      8. 行為的未遂並非因為行為人(第二嫌犯上訴人)的中止實施而未遂,而明顯是因為第一嫌犯上訴人在申請來澳定居時受到懷疑而被揭發的。那麼,第二嫌犯上訴人在事件被揭發之後主觀上放棄來澳的意願,已經毫無意義,毫無適用《刑法典》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的條件。
      9. 在有罪判決的情況下,已經證實曾被用於實施本案的罪刑的工具,明顯存在被再次用於犯罪的危險,應該被充公。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317/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26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使用假發票
      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第2款
      電腦偽造罪
      《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
      偽造文件罪
      基本罪狀
      直接對罪名作出改判

      摘要

      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第2款的電腦偽造罪和《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的偽造文件罪的法定刑幅均是相同的,且偽造文件罪可以算得上是電腦偽造罪的基本罪狀,故上訴庭可以根據案中原審既證事實,直接把原審裁定罪成的電腦偽造罪改判為《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所指的使用偽造文件罪,因為上訴人所幹的,是使用了由他人用電腦製作的假發票,而非使用了透過他人輸入或刪改電腦系統數據內容而獲得的發票。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35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以及播放了相關錄影片段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