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使用假發票
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第2款
電腦偽造罪
《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
偽造文件罪
基本罪狀
直接對罪名作出改判
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第2款的電腦偽造罪和《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的偽造文件罪的法定刑幅均是相同的,且偽造文件罪可以算得上是電腦偽造罪的基本罪狀,故上訴庭可以根據案中原審既證事實,直接把原審裁定罪成的電腦偽造罪改判為《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所指的使用偽造文件罪,因為上訴人所幹的,是使用了由他人用電腦製作的假發票,而非使用了透過他人輸入或刪改電腦系統數據內容而獲得的發票。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以及播放了相關錄影片段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在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偽造文件罪中的故意要素的認定
- 緩刑的義務的確定
1. 在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指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之間,或者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或者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2. 上訴人的行為表現為“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而行為的主觀故意在於明知有關事實非為真實,而作出虛假的聲明,令該虛假的事實載於有關的身份證件上,此舉已經損害了行政機關所發出的證件的真實性,就構成了本罪主觀要件。
3. 在實現刑罰目的的必要性下,法律賦予法院在適用緩刑時候對被判刑人施以特定的緩刑義務,尤其是在支付一定金額方面,自由裁量的權限,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原審法院多確定的決定明顯不合適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假釋要件
假釋的實質要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假釋的特別預防要求,是得出對服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的有依據的有利預測。這需要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已有具真實依據之悛改,及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是,提前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