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256/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濫用信用罪
      詐騙罪
      罪數

      摘要

      在本案中,嫌犯先後四次將屬於被害人所有的而寄予其代收的手錶不正當據為己有,有關行為構成了四項信用之濫用罪,而嫌犯三次以手錶被海關沒收,需要款項開發票、需要款項疏通海關人員、需要打稅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進行相關的轉賬,令被害人信以為真,先後兩次作出轉賬,第三次祇是基於無錢及發現有異而未作出轉賬,有關行為構成了三項詐騙罪(這三項中的其中一項為未遂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236/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定機關作出之離婚決定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242條及續後亦允許兩願離婚(該條文亦允許雙方對扶養費及其他問題達成協議),故澳門以外的法定機關作出之離婚決定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定機關作出之離婚決定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133/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告訴撤回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以詐騙作為生活方式”的加重情節
      - 電腦偽造罪
      - 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的競合關係
      - 特別減輕情節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108條規定,普通詐騙罪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而一旦告訴權人撤回告訴權,則告訴權消滅而訴訟程序亦應終結。
      然而,本案中,由於嫌犯被控的均是具有《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b)項所規定的以詐騙作為生活方式的加重情節的加重詐騙罪,其刑事程序則不受限於告訴權人的追究與否。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詐騙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4. 以犯罪為生活方式本質上指的是行為人具有一定的更為值得法律譴責的犯罪人格與傾向,而這種犯罪人格和傾向是由多次的犯罪行為所體現的。至於行為是將犯罪所得作為其生活開支來源並非絕對的衡量標準,生活開支來源於犯罪只是行為人以犯罪為生活方式的一種表徵。

      5. 本案中上訴人並未更改電腦數據資料,亦未介入相關電腦數據處理程序。上訴人只是使用電腦軟件更改了銀行出具的客戶通知書(並非電腦數據)---該通知書屬普通文件。因此,其行為並不符合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所描述之罪狀,而是符合《刑法典》第244條關於偽造文件罪的罪狀描述。

      6.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不同,兩者各自保障不同的法益。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然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銀行出具的客戶通知書,該等文件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

      7. 在細心閱讀上述內容中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就有關被指控的一項『詐騙罪』(未遂)(以生活方式作出)(具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作出量刑時,已較其他罪行為輕(五個月徒刑),已充分考慮到上訴人在庭上的認罪態度、已作出賠償、以及犯罪未遂等因素後才作出量刑。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878/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24 52/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