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舉證、技術指導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之規定,在司法上訴中僅審理行為之合法性,其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 在此前提下,司法上訴人在相關行政程序中能證明有關事實的存在,便不得留待司法上訴中才去證明,從而爭議被訴行為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第1項所指的技術指導,應是針對某一特定事項或人作出指導,而非直接處理相關工作。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 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因其醉駕行為引發了與其他車輛的碰撞並因此產生了危險,從一般預防的角度考慮,罰金刑是不足夠能令社會信服。
2. 在量刑時,法院亦須考慮上訴人身為警務人員仍知法犯法,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犯罪行為,當時體內的酒精含量不低(1.85克),並引致交通意外其主觀故意程度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