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觸犯的加重搶劫罪,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近期常見罪行,上訴人為外地居民,於2011年8月5日,在大街上伙同他人企圖奪走受害人財物,並作出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及抗拒行為,犯罪故意甚高,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市民的財產安全。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 緩刑
- 民事賠償
摘要
1. 經審查案卷有關的資料,雖然上訴人存了澳門幣四千九百七十八圓四角以支付部分賠償金予受害人,但是除此以外,合議庭未能得出上訴人作出了明顯悔悟及其他符合特別減輕的情節,亦看不出在犯罪後有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第11/2009號法律第11條第3款(一)項所規定及處罰之電腦詐騙罪,判處三年徒刑,達到刑幅的一半,量刑略為過高,本院認為,判處上訴人二年三個月徒刑較為適合。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4. 由於本案損失及賠償金額(澳門幣柒仟捌佰肆拾圓MOP$7,840.00)低於第一審法庭在民事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值的一半,故此,本院不得受理其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