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臨時居留許可、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則
摘要
- 倘司法上訴人並非投資居留的主申請人,而是主申請人的配偶,那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1款、第2款及第19條第2款所規定需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對其並不適用,該規定僅適用於主申請人。
- 在主申請人已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的情況下,司法上訴人作為前者的家庭成員,只可以因自身的原因而被取消已獲批的臨時居留權,例如在澳門犯罪、不再是主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或不以澳門為常居地等等。
- 行政當局應以司法上訴人獲批准臨時居留許可後至提出續期申請之日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事實作為決定是否審批有關申請的標準,而不能以提出續期申請後發生的事實來拒絶有關續期申請。
- 《行政程序法典》第12條明確規定了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則,即“公共行政當局應以使部門親民為目的,且以非官僚化之方式,建立架構及運作,藉此確保其能以快捷、經濟及有效率之方式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