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臨時居留許可、通常居住
摘要
- 倘根據出入境紀錄可證實司法上訴人甚少留澳,在沒有合理解釋下,行政當局認定其沒有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繼而宣告其臨時居留許可失效是正確的。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 重大投資
- 使用偽造文件
- 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司法上訴人以偽造文件向行政當局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其後,法院判處司法上訴人因觸犯一項“使用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而處以一年九個月徒刑,暫緩兩年執行。該裁決於2020年10月6日確定。
另外,司法上訴人在最初提出重大投資權利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時,表示其擁有某公司的96%股權,且該公司購買了一間位於澳門的商場鋪位作為營運場所。
然而,該商場鋪位隨後轉為他人名下,現時鋪位已人去樓空,沒有任何經營跡象。
司法上訴人沒有通過投資項目持續作出有利於推動澳門文化創意及文化推廣的重大投資,相關情況不再符合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
因此,行政當局不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決定並無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