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聲明異議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原審判決中並不存在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及“法律適用錯誤”之瑕疵。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遲延還款利息之訂定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五. 關於雙方當事人對無適時償還本金而訂定之遲延利息(例如按年利率40%計算),並無直接違反澳門現行《民法典》第1073條第2款所定之上限——按法定利率五倍計算為上限,故並無抵觸本澳民事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
都市房屋建築規章、執行程序
- 倘若執行人不與有關當局聯繫,或不配合當局而無法讓涉案的房地產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都市房屋建築規章,那其執行請求是無法實現的,法院也不能夠違反法律,批准未符合法律要求之請求。
扣押物
兩上訴人收取嫌犯償還彼等債務的金錢,但是由於該等金錢是嫌犯作出不法行為而獲取之不法所得,在此並不適用《民法典》第1241條及後續規定中關於取得物之所有權的規定,而彼等應該歸還通過犯罪得來的金錢。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裁決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