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4/2024 22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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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1288/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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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18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間接證言 證據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警方證人所述在其履行職務及親身參與調查時獲得的資訊,其所言皆為其自身知悉和經歷的情況,非屬“來自聽聞某些人所說之事情”,故不屬於“間接證據”。就此問題,中級法院曾指出:“警方證人所作出是屬於其正在履行職務期間而獲得的消息,包括其本人亦曾親身參與調查措施,或在其領導指揮下進行了調查工作。該證人在審判聽證期間所作之證言,並非來自聽聞他人所說的。”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808/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無罪判決中的民事責任
      - 因委託關係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 過錯責任與推定責任的排他性關係
      - 民事訴訟中的請求原則
      - 委託人的返還權
      - 過分審理

      摘要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58條的規定,刑事的無罪判決並不妨礙審理民事請求並作出給付判決,只要能夠確定構成民事責任的要件,即:行為人意志可以控制的行為,行為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損害及其與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 《民事訴訟法典》第579條的重點在於無罪裁判“以嫌犯並未作出其被歸責之事實為由判嫌犯無罪”。在本案的刑事判決沒有得到證實的部分是“沒有證實嫌犯實施了侵犯受害人的身體完整性的行為”,而不是證實了“嫌犯沒有實施被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行為具有合法性”而開釋其罪名。
      3. 一方面,刑事嫌犯並不能享受《民事訴訟法典》第579條所規定的推定,另一方面,本案並沒有任何因素妨礙法院再次確認民事賠償在責任的成立與否,尤其是像本案上訴人所提出的民事被告不存在過錯的確認。
      4. 委託他人作出任何事務之人,無論本身有否過錯,均須對受託人所造成之損害負責,只要受託人對該損害亦負賠償之義務。
      5. 受託人的過錯並非免除委託人責任的原因,只要受託人負有賠償義務,那麼委託人便對受託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責任。。
      6. 當某人從事利己活動是對他人增加了風險,從這些活動而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當然必須由從該活動獲益者承擔責任。因此,法律依照社會公正以及互助原則而規定了風險責任或客觀責任(ubi commoda, ibi incommoda)。
      7. 委託要求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存在一種能夠令前者向後者發出命令或指示的依賴關係……,因為只有存在領導的可能性,前者才有理由為後者的行為負責。
      8. 委託人的民事責任的確定包含以下的要素:
      - 存在委託關係;
      - 這種關係的特點是受託人對委託人的服從或者依賴關係,並接受委託人的工作命令或者工作指導;
      - 行為在受託人履行委託人交與其的職務時作出的。
      9. 至於負連帶責任的各方之間應該承擔多少的分擔責任,則是他們之間的內部關係,在沒有成為民事請求的標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對此事宜作出決定。
      10. 當法院已經明確認定了有關的事故為第三、第四民事被告的過失所致,也就不會再產生因危險活動而產生的危險責任的推定了,即確定的過錯責任不可能與因危險活動而產生的風險責任相競合,因為兩者存在排他的關係,也就是為何法律規定推定責任是可以推翻的推定,容許受損於推定責任者可以反證推翻推定,那證實了第一層次的責任,也就不會產生第二層次的責任了。
      11. 《民法典》第493條第3款所規定的委託人的返還索求權的確定不能在本案進行,因為,首先,就民事請求方面,我們僅需審理民事原告所提出的民事請求,並就此請求作出決定。其次,在本案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案中均屬於民事原告的被告,他們具有相同的訴訟地位,同屬主訴訟主體,而非單純的參與人,無論是主參與還是誘發參與,而受託人在本案中並非委託人的被告,不但沒有對其提出過請求,也不可能提出此請求,並以被告身份將同是被告的人確定為他的被告。
      12. 原審法院在當事人沒有請求的情況下決定了此項事宜,陷入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過分審理的瑕疵,應予以宣告無效。
      13. 宣告原審法院過分審理的判決無效之後,上訴法院不能就此無效作出實質判決,正因為涉及的事宜並不構成本案的訴訟標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24 59/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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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