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量刑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 民事賠償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扣押物、XX帳號資料、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圖片、照片、翻閱光碟筆錄及所截取的圖片、書證以及其他證據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卷宗中的證據顯示,嫌犯在涉案行為中絕非對整個行為的操作及獲利過程不知情。相反,卷宗中有充分證據顯示,從一開始其便參與了“詭計”的實施---“與被害人會面,假扮公司高層並向被害人解釋投資方式”、“用自己的相片設為XX頭像”、“協助被害人開戶轉帳及作出授權”等。前述事實足以說明嫌犯對其行為的性質有著明確的認知,並決意參與其中。即便其中的某些行為未為嫌犯親身所為,亦可認為,倘沒有嫌犯的前期行為及配合,被害人不可能作出相關投資,而其他人亦無法自由操控被害人的投資。
3. 有關事實已符合了相關民法典條文的規定,顯示上訴人的違法行為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另一方面,卷宗內亦沒有資料顯示被害人會反對其在報警時向當局所交待的損失金額,且被害人亦提出追究及賠償的意願,可見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
- 量刑的要素
- 已消滅的刑罰的並罰
1. 在具體的量刑方面,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得考慮行為人的罪過和預防犯罪的要求,以及不屬罪狀的加重或減輕情況,尤其是: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實施犯罪事實的方式、犯罪事實所造成的後果、犯罪的故意程度、犯罪時行為人的情緒狀態、犯罪的目的或動機、嫌犯的個人及經濟狀況和犯罪前後的表現等。
2. 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於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而非交易的真實性。
3. 被本案作出了並罰的它案所判刑罰已經服完並被宣告消滅,就失去了並發的條件,不應該再予以執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