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缺乏說明理由的無效
- 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量刑
摘要
1. 只有在法院絕對缺乏對事實或者法律方面的合議庭裁判作出理由說明的情況下才有《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所指的無效。
2. 原審法院的判決書在列舉了已證事實以及庭審所認定的事實所依據的證據的羅列之後,也依照新的《刑事訴訟法典》的要求對證據作了審理和衡量,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之規定。
3. 對販毒罪的正犯作刑罰的特別減輕的制度,是一種建立在《刑法典》的特別減輕處分情節之外特別例外性質的措施,行為人的行為至少必須具備“行為人在扼制販毒,尤其在搗破及瓦解告旨在販毒的組織或網路中的重要貢獻”的要件方能構成減輕的條件。
4. 上訴人與警方合作並帶領警察到其與第二嫌犯的住處而確定第二嫌犯,也僅是一種還不能夠相當降低事實的不法性、其罪過或者處罰的必要性的簡單的自認行為,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之中。
5. 原審法院沒有證實第二嫌犯處於非法狀態,但是,在量刑時,考慮了上訴人在本澳處於非法逗留的狀況,在考慮了這些情節後即刻作處判處刑罰,肯定在一般量刑時作出了加重判刑,因此,這部分量刑應予以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