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311/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70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量刑、緩期執行徒刑
      - 民事賠償

      摘要

      1.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情節,由於上訴人不遵守有關交通規則,在行經其有義務停車讓先路口時,未有減速停車就將車駛出路口,其行為最終直接導致被害人被撞擊後傷重死亡的後果。故此,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一年四個月徒刑的刑罰只比最下限略高,實在沒有減刑的空間。
      經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雖然上訴人為初犯,而犯罪行為為過失行為,但是考慮到上訴人行為所造成受害人喪失生命的不可逆轉的嚴重後果,且其過失並非輕微,因此,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並未適當亦不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故此,原審判決對上訴人不予緩刑的判決應予維持。

      3. 根據卷宗資料,在原審判決中缺乏了對受害人生前是否需供養父母,以及每月供養多少等事實作出認定,而有關事實在民事賠償請求中曾被提出(參看卷宗第140頁至155頁民事賠償請求第16、17、24至36點),故此,原審判決這部分裁決患有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而有關瑕疵亦影響關於這部分利潤損失賠償的認定,因此,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規定,將這部分送回初級法院,以便相關賠償的事實重新審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471/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觸犯的加重盜竊罪,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近期常見罪行,上訴人為內地居民,於2013年8月5日,在飛機上盜取他人財物,犯罪故意甚高,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來澳旅客在航機上的財產安全。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101/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14 1014/2012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