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摘要
1. 根據原審法院已確認之事實:“上訴人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明知放在珠盤上的籌碼屬於公司所有,且其職務不可接觸賭檯的籌碼,上訴人在未得到物主的同意下,故意取去兩個港幣5萬圓籌碼並據為己有,上訴人的行為令被害人的財產遭受巨額損失。”
故此,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上訴人的聲明外,還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其中包括由錄影光碟翻拍的照片記錄。原審法院根據生活經驗法則分析有關事實,並按照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一項加重盜竊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加重盜竊罪,判處二年徒刑,只是刑幅的五分之二,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