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確定判決效力
為退休金及撫卹金效力之用的扣除
處理發薪行為
法律程序中的既定個案
摘要
1. 法院撤銷一否決請求的行政行為後,如行政機關没有以被撤銷行為所引用的同一理據再次否決請求,而是用不同的理據再次否決同一請求,則無抵觸法院否決撤銷之前行政行為的合議庭裁判的確定判決的效力。
2. 上訴人自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後的第一次獲知發薪的行政行為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後的第一次獲知發薪的行政行為之間,共約九年多時間,總計共有一百零八個發薪的行政行為之多,然而却没有對任何一個没有扣除退休金供款的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行政或司法上訴。
因此,毫無疑問,即使當年行政機關有違法,這一百零八個處理發薪作法定扣除的行政行為已隨着上訴人未有適時提起行政上訴及司法上訴而在法律秩序中確定下來和產生正常效力,因而不得再就其合法性提出爭議。
事實上,令人費解的是上訴人僅於事隔接近十七年後方就作出於二零零零年一月的行政行為提出爭議。
若上訴人早已知悉行政機關有作出違法行為,但不適時提出,而是留待其認為對其私利最佳時機方提出爭議,則明確是有違《行政程序法典》第八條第一款的善意原則。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在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訴中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答辯,法院僅應對請求作形式的審查後確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