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屬於販毒罪的不法持有毒品
- 每日吸食份量
- 量刑
摘要
1.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這一條文懲罰包括“在不屬第十四條所指情況下以任何方式不法持有”毒品的行為。首先,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證實嫌犯有販賣毒品的行為;其次,雖然法律容許行為人證明其所持有的毒品全部用於自己食用。
2. 法律對於吸毒者每天的吸食分量有法律規定,這種分量的制度屬於科學上推定人類一般情況下可以接受的危害的限度。法院不可能凴任何個人的經驗法則去修改這個分量的規定。
3. 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有在打定的刑幅內選擇一個具體的人為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自由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上訴人的聲明外,還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及被扣押的證物,以及人之辨認筆錄。原審法院根據生活經驗法則分析有關事實,並按照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一項加重盜竊罪的事實做出判斷有關判斷並不存有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被判處四年實際徒刑,約為刑幅的四分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3. 由於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所以上訴人所提出法院重覆考慮對上訴人不利因素的理由並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