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24 570/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24 240/2024/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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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24 645/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強制離職退休

      摘要

      - 倘司法上訴人獲健康檢查委員會確認之因病缺勤日數未達至法定期限,其狀況不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6條第1款、第2款及第107條第1款的項規定的前提,不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2條第2款關於強制退休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24 21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24 933/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以原審判決依據裁定上訴不得直
      上訴庭審判義務範圍
      就上訴裁判提出無效爭議

      摘要

      1. 上訴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是可以以原審判決的事實審依據,去裁定嫌犯在這方面的上訴是不得直的。
      2. 上訴庭祇須對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實質提出的上訴問題作出審理,而毋須審理其在提出上訴問題時所主張的各種理由。
      3. 當上訴裁判並沒有遺漏審理任何原須予以審理的上訴問題,上訴人就上訴裁判而提出的裁判無效爭議並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