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以具備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身份為由提出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 獲博士學位的頒授
- 事實前提錯誤
司法上訴人以具備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身份為由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出了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在審批其申請期間,司法上訴人向當局提交了新的學歷證明,以證明其已獲博士學位的頒授,但被訴批示並未對有關事實加以考慮。
作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機關,被訴實體必須在充分了解涉及司法上訴人的重要及全面情況後,才具備條件對其申請進行準確的分析及審批。因此,如果遺漏了考慮涉及該司法上訴人的一些重要情況,便會影響行政當局的正確判斷,從而構成事實前提的錯誤。
在本案中,司法上訴人以具備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身份為由提出了臨時居留許可申請,而他的學歷是當局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缺乏對該學歷進行分析的情況下,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構成了事實前提的錯誤。
自由心證、舉證責任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倘被告們提出的借款是用於賭博,一經證實將導致原告的請求理由不成立,屬永久抗辯的事實,因此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2款之規定,由主張權利所針對之人負責證明,即由被告們負責舉證。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們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