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之再審要件
- 一事不二審原則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d)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求:1)發現新事實或證據;2)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2.上訴人的本案事實,絕大部分是在澳門作出、部分於內地作出,內地和澳門的法院分別依照內地和澳門所適用的法律對案件作出審理。澳門刑法適用上訴人本案所作的事實,且在此方面,內地和澳門之間尚無任何區際司法互助層面的《安排》,或將管轄權僅歸屬一地,或相互認可法院的刑事判決。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於內地法院、根據內地的法律、因同一事實被裁定的有罪判決,並不阻礙澳門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適用“一事不二審”原則。
3.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不屬《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所規定的再審要件,而屬可能出現的《刑法典》第76條規定的刑罰扣除問題。
主題
- 上訴標的
- 附條件決定
摘要
1. 原審法院所做出的被上訴的批示乃附條件的決定,即“法庭暫不批准之,待本案之鑑定人作陳述後仍明顯存有不足時才決定是否批准之”。那麼,在法院確定(證據)仍明顯存有不足的情況之前,被上訴決定是尚未對上訴人的權利產生確定性的損害的司法決定。
2. 因缺乏一個確定的司法決定,無需審理上訴人所提起的上訴。
主題
所得補充稅、重新核定可課稅收益、行為之可訴性
摘要
- 倘稅務當局根據依職權取得之資料對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重新作出核定,就該行為可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訴(不真正必要訴願),而複評委員會就申訴所作出之決議,可成為司法上訴的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