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717/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2款的適用
      - 兩個案件中所判處的禁駕一併執行的操作方式

      摘要

      1. 基於《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2款中所規定的“如在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期間內再次實施另一導致禁止駕駛的違法行為,所科處的禁止駕駛的處罰應與暫緩執行的禁止駕駛的處罰一併執行”,關鍵在於“一併執行”的方式或者程序的確定。
      2. 後一案件的法官基於上述的法律的強制條款,必須如此予以執行。
      3. 前案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實際執行並不取決於後案所科處的禁止駕駛處罰是否實際執行。若後案的禁止駕駛並沒有實際執行,就必須轉交前案執行依法必須執行緩期禁駕的附加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35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的審查

      摘要

      1. 澳門《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前提是,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也就是說,不僅要有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而且還要有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即明顯減少預防的要求之情節。
      2. 只有在評價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所有情節之後,如果事實的整體形象產生了事實不法性、行為人罪過和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結果,才應使用刑罰的特別減輕。
      3.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也非屬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減輕的情節,而是需要透過審判者在每一具體個案中進行評定;換言之,法官需評價有關情節的價值,判定是否存在足以明顯減輕其不法性、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情節。
      4. 《刑法典》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量刑時於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的權能,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明顯存在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27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33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24 705/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連續犯
      - 「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與「濫用職權罪」之競合
      - 判決無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 特別減輕刑罰

      摘要

      1. 濫用職權罪是具有從屬性質的犯罪,在符合了法定要求之前提下,方獨立成罪,否則,應被符合的其他刑罰更重之犯罪吸收。
      2. 由於第一嫌犯在三個澳門逗留許可申請個案中所作的事實已經被裁定觸犯了刑罰較重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因此,第一嫌犯被裁定的三項「濫用職權罪」被三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吸收,故予以開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