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犯罪的追訴時效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認定
1. 上訴人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1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配合第1款及《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
2. 根據《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的前半部分的規定,上訴人的追訴時效自事實既遂之日(2013年4月2日)起算,即使不計算時效因上訴人接收到控訴通知而導致實際中止的時間,也才於2028年4月2日屆滿。
3. 自願的犯罪中止只對未遂行為具有刑事重要性,對某法定罪狀而實行完畢的行為不具重要性。
4. 在共同犯罪中,除了犯罪沒有既遂或結果沒有發生外,對犯罪中止具有重要性的事實還包括行為人積極阻止犯罪的發生,儘管其他共同犯罪者仍在實施有關的犯罪。
- 強制措施的變更
- 適用前提的實質性變更
- 支付受害人的賠償的情節衡量
1. 上訴人並沒有對原審法庭對其適用羈押的措施提起上訴,表示接受當時原審法庭所確認的適用強制措施的前提以及要件。
2. 上訴人要獲得變更原來的強制措施,關鍵在於是否確認其適用前提發生實質的變更。
3. 《刑事訴訟法典》第197條規定了如果在每三個月的複查中發現必須廢止或者改變較輕的強制措施的情事時,應該予以廢止或者變更,即使非在每三個月的複查程序中確認有關的情事亦然。
4. 法院可以隨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6條中規定的原則,依職權決定改變嫌犯的訴訟地位,但前提是,在訴訟程序過程中出現有本質的重要性情事的實質變更,以至於構成採用強制措施之依據的情況不復存在。否則,應當維持已經採用的措施。
5. 上訴人被控訴的是觸犯1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4款a項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因已作出賠償而適用《刑法典》第201條或第66條第2款c項,但是,先不論《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所規定的適用前提沒有發生改變,對上訴人的犯罪跡象的刑罰的可能性的特別減輕也仍然保持刑罰最高幅度逾3年,並沒有實質性地改變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a項的羈押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