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量刑
- 刑法的特別減輕
- 緩刑的適用
1.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所列舉的情節,即使存在,也不必然導致刑罰的特別減輕,仍需是以該條第1款所規定的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為必然的實質要件。
2. 在本案中,一方面,上訴人為初犯,在庭審中承認被指控的事實,然而,上訴人的作案過程已被“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所拍下,警方亦在其酒店房間內檢獲了屬於被害人的皮包和現金,故其並無否認的空間,其自認對發現事實真相幫助不大,僅屬一般的有利量刑情節。另一方面,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以旅客身份來澳實施犯罪,在深夜時分爬入被害人單位,乘被害人一家熟睡之際取去被害人的物品及現金,顯示上訴人並非偶然犯案,情節嚴重,明顯不符合 “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這個可以考慮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要件。
3.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條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而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的自由司法決定權,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其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之處。
4. 在適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緩刑的機制並非是只要所科刑罰不超過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它的適用除須考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還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亦即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之後,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僅對犯罪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地及充分地實現懲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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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爭執
- 合同內的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自由心證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