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交通事故
第57/94/M號法令第25條
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a項
汽車民事責任關係
澳門汽車及航海基金
第三者
民事責任債務人
共同債務人
賠償的支付
賠償範圍
薪金損失
追討已支付的賠償
摘要
一、 對11月28日第57/94/M號法令第25條第1、第3和第4款的條文,應持下列法律見解:澳門汽車及航海基金在汽車民事責任關係中祇屬一名第三者,而非共同債務人(見現行《民法典》第505條第1款、第506條和第490條的規定),因此,在該法令第23條第2款a項所指的情況下,應由該基金先向交通事故受害者支付有關賠償金,之後再由基金自己決定是否另行以獨立的訴訟,行使該法令第25條第4款所指的興訴權利,以向真正的一干民事責任債務人追討回已支付的賠償金額。
二、 如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薪金損失是由其因該事故而身患的傷勢所導致的,11月28日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所指的賠償範圍當然亦包括該等薪金損失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