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交通意外
過錯
民事索償
永久傷殘賠償
第40/95/M號法令第47條
《民法典》第496條第1款
車主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三、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五、 在本案中,中級法院經分析原審的初級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案中相關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明顯不合理。
六、 由於三名被索償人當時在民事答辯書內主張的、主要涉及索償人對交通意外的發生有過錯的「突然走出或跑出馬路以不安全的方式橫過馬路」的重要事實,最終未獲原審法庭認定為既證事實,而在另一方面,原審法庭則已查明「嫌犯雖然看到該名途人正在橫過馬路,但卻未能將車及時停下」,所以是次意外的唯一過錯人非嫌犯莫屬。
七、 倘交通意外傷者傷癒後患有永久性傷殘,法庭得應其要求,根據《民法典》第556條、第557條和第558條第1款的規定,判處一筆純粹旨在補償其所受永久傷殘的賠償金,但在釐定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時,就不能適用8月14日第40/95/M號法令第47條專為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身患完全或局部殘障者而設的賠償金計算方程式。
八、 由於原審已查明的事實並無涉及《民法典》第496條第1款所定的情況,故案中賠償金應由嫌犯獨力負責支付,車主無須負上連帶支付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