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
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定利息始算日
終審法院
統一司法見解
摘要
一、 上訴庭衡量到原審既證事實和已被原審法庭在判決書事實依據說明內視為完全轉載的兩份法醫鑑定書所指的兩名受害人的傷患情況,認為在《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起始部份的規定下,原審就兩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定出的金額實在再無往下調整的空間了,故不得應上訴人之請求,降低有關金額。
二、 至於該兩筆賠償金按照《民法典》第793條、第794條第2款b項和第4項、第795條第1款和第2款等規定而當然會衍生的法定利息,由於上訴庭並沒有對之所出更裁,故根據終審法院在該院第69/2010號案2011年3月2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作的統一司法見解,原應由原審判決日開始計算,但因這涉及利息起算日之問題並非上訴的標的問題,上訴庭不得主動改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