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稅務執行程序、傳喚、稅務司法上訴
摘要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11條第2款之規定,執行程序僅自傳喚時起對被執行人產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傳喚是用於知會當事人執行程序的展開,並召喚其參與有關程序及作出防禦之行為(見《民事訴訟法典》第175條第1款之規定)。
倘被執行人仍未被傳喚,有關執行程序對其仍未產生效力。在此情況下,不存在適用《稅務執行法典》的前提。
由於執行程序仍未對當事人產生效力,故就澳門財政局稅務執行處處長所作之決定應按照一般的司法上訴規定作出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