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非工作日
- 事先聽證
- 缺乏說明理由
- 居留許可
- 自由裁量
- 恢復權利
一. 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為非法院工作日(司法假期),當事人無法進行訴訟行為,此期間必須順延至首個工作日。
二. 《行政程序法典》第93、94條規定的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的規定,結合《行政程序法典》第10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參與的原則,成為了”行政公開”的架構的具體化。依此規定,強制要求有私人或法人代表的當事人在對其利益有關的決定之前的參與程序,尤其是在作出最終決定之前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當事人以便其對所有的行使程序的資料,特別是作為可供決定的重要資料以及決定的可能性方面的知悉。
三. 投資居留的續期申請的拒絕,改變了當事人的法律狀態,是一個不可預料的決定,行政當局完全應該在作為此不利決定之前告知此決定的可能性,以便上訴人可以”表明意見”。
四. 在本卷的行政卷宗以及被上訴的行為的內容本身都明確顯示,有關當局在收到治安警察局的來函載明上訴人有犯罪前科後,通知上訴人作”書面聽證”,並要求其提交犯罪記錄證明書及司法判決文件。而基於此,上訴人即提出了書面答辯,解釋當年犯事的原委及近幾年的人格改變,請求批准續期申請,這就達到了使其有充份的機會“辯護”以表明意見的目的。
五. 行政當局的行政行為必須清楚說明理由,這是法律所要求的,但是,法律並沒有不允許有職權的當局在下級機構的基礎上作出簡單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所有這些建議、意見都是決定的說明理由的組成部份,只要這些建議、意見的內容可以清楚表達最後決定的理由。
六. 不能簡單地把法律上之恢復權利的規定適用於入境、逗留和居留許可的制度。對於第4/2003號法律的規定,實施犯罪和被刑事判罪之後經過的時間不是特別重要。
七.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犯罪前科,是否恢權利,當然可以視為曾經犯罪的”強烈跡象”的範圍內由行政當局作完全的自由裁量,那麼,只有在明顯的錯誤及絕對的不合理的情況下,才有司法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