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重新審理
摘要
1. 原審法院一方面認定被上訴人對控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作出了毫無保留的自認,明顯地原審法院可以認為被上訴人在有意識、自由及自願下作出相關的行為。但另一方面,原審法院又認定未能證實被上訴人是在有意識、自由及自願的情況下作出上述行為,明知此等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及處罰的。從上述事實判斷的理由及未獲證實的事實中顯然易見出現矛盾,而且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矛盾。
2. 原審法院在認定“嫌犯聲稱相關人士B為其弟婦,其於2008年10月31日到上址探望嫌犯,並要求嫌犯讓其逗留在上述單位從事家庭傭工,協助照顧小孩,期間由嫌犯提供膳食及住宿,無毋支付任何薪金或報酬。嫌犯沒有要求相關人士B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但可預計其持有內地證件但過期逗留在本澳。”的事實時,原審法院是認定被上訴人是在或然故意下作出相關行為。另一方面,原審法院又認定未能證實被上訴人相關行為的故意。從上述已證事實及未獲證實的事實中顯然易見出現矛盾,而且亦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矛盾。
3. 由於出現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須將卷宗發回,以便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2、3款規定,由合議庭重新審理整個訴訟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