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量刑
- 緩期執行徒刑
1. 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觸犯的兩項搶劫罪每項一年三個月徒刑,不存在任何減刑的空間。兩罪競合,上訴人合共被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刑罰不存在過重的情況,反而過輕。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規定,本院未能判處上訴人較重的刑罰。
2. 上訴人在觸犯本案犯罪事實時已具觸犯加重盜竊罪而被判刑的前科,且在緩刑期間再次觸犯罪行。從中可以得出前次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3.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屬較嚴重的罪行,同時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搶劫的行為對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害性也較大,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已有多項犯罪前科,亦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以及所犯罪行進行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