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法醫學鑑定意見
《刑法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
《刑法典》第138條b項
工作能力嚴重受影響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1條第1款g項、第26 和第27條
聘請律師和其他訴訟支出
財產性損害賠償金
摘要
一、 法院原則上是要採信屬官方性質的法醫學鑑定書內的醫學鑑定意見(見澳門《刑法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但如案中前後兩份法醫學鑑定意見書在傷勢康復期日數上出現分歧,則應以最後的鑑定意見為準。
二、 案中受害人因受襲而患有的腎挫傷、頭皮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和頭暈,並留有顱腦外傷後綜合徵的後遺症和34天的康復期,已足以構成澳門《刑法典》第138條b項所指的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而出現使受害人「工作能力」「嚴重受影響」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罪狀要素。
三、 基於現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1條第1款g項、第26 和第27條的立法精神,受害人因聘請律師和其他訴訟支出而花去的金錢,不應計入其財產性損害賠償金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