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23 72/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罰選擇/罰金代刑
      - 量刑/沉默權 外地僱員身份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性騷擾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經觀看卷宗中之視頻及卷宗第45至51頁之觀看錄影光碟筆錄(尤其是第46頁當中之圖片2),可以看到,雖然相關影像並不十分清晰,但從中仍可看出上訴人用右手觸碰被害人下體部位的情況,有關影像再給合被害人相關聲明,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行為之分析認定實屬合理,並無不妥。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所審查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從上訴人實施一項性騷擾罪的不法行為的事實中,尤其是於深夜在一些僻靜地方對單身女子進行性騷擾,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亦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對上訴人選擇以徒刑處罰,並不以罰金代替的裁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4. 本案中,上訴人行使了沉默權,在審判聽證中對被控事實選擇沉默。然而,上訴人現在指責原審判決對其行使沉默權作出不利的判決。
      然而,“表現悔過”必然要表現為一定的行為舉止。上訴人在本案中未有認罪表現,亦無其他例如賠償等可顯示其悔過的情節,因此,原審法院在量刑理由說明中提及上訴人在案中未能顯露悔意並無錯誤,從中不能得出因上訴人行使沉默權而受到不利其後果的結論。
      關於原審法院在量刑中寫上上訴人以外地僱員身份在澳門實施犯罪行為,的確有可能令人理解這一為對上訴人不利的情節,然而,在參看原審最終判處接近最低刑幅的具體量刑中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只單純描述上訴人的身份,並未對其作出不利的考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23 332/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23 892/2021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23 652/202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23 744/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決定確定原則
      - 共同犯罪的認定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證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摘要

      1. 上訴人兩次就同一證據措施作出聲請,並對原審法院否決其最後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目的是意圖復活所否決的請求,那麼,基於上訴人並沒有針對前批示提起上訴,該否決其請求的決定已經生效,無論是原審法院還是上訴法院都不能違反判決確定原則。共同犯罪的上訴問題,正如我們一直認同的,共同犯罪的決意乃共同犯罪的根基及本質,因為只有在主觀上各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決意才能解釋為何雖然各行為人只實施犯罪計劃當中的部份行為,但仍然需要為整個犯罪行為的全部負責。
      2. 共同犯罪並不是要求嫌犯必須參與犯罪計劃中的全部行為,只要存在共同實施犯罪的決意,即使實施了犯罪計劃當中的部分行為,便足以使其對整個犯罪行為負全部責任,並以共犯方式觸犯相關犯罪。
      3. 由於檢察院作出本案的控訴時另一嫌犯正在內地被羈押,故未能就其與上訴人共同實施的本案相關詐騙犯罪於本案一併處理,但是,檢察院已開立證明書另案處理(見卷宗第270頁),此措施並不妨礙檢察院在本案控訴書中針對上訴人袁漢偉以共犯方式作出控訴。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5. 說明理由方面的矛盾,是指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之間,或者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或者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6.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7.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對此瑕疵是否存在的審查乃通過審查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的理由說明,尤其是從對構成心證所基於形成的證據的列舉以及衡量的過程的審查,確認是否存在違反證據規則以及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此外的事實認定,包括原審法院接納或不接納哪些證據並賴以形成其心證並認定事實是由法律所賦予的自由,一般情況下,這種心證是不能受到質疑。
      8. 第一審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後就終止了對訴訟標的的審判權,不能在作出對訴訟標的的改判,包括因告訴的撤回之後的改判。
      9.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