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14/2022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遺囑認證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2147條及續後亦設有類似制度,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關於執行遺囑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關於雙方對位於澳門的不動產的處置協議,由於不是直接訂立所有權之轉移,而是雙方商定如何處理,故只具債權性質,並不具物權轉移效力,故並無抵觸《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a)項之規定。
      五.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執行遺囑認證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746/2022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貸款、輕微違反、行政上的違法行為

      摘要

      - 根據司法上訴人向16名不同的人士借出款項,同時要求借款人把自己的房屋作出抵押並登記,且收取比銀行更高的貸款利息(3%至29.25%)這些事實,足以認定其以慣常及營利為目的向他人貸款,違反第32/93/M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2條第1款、第17條第1款b)項及第19條第1款之規定。
      - 輕微違反和行政上的違法行為雖在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均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但兩者間的法律性質並不同。
      - 第32/93/M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122條所用的是「輕微違反」一詞,然而根據同一法令第131條所規定的程序,當中可見是在完成預審後,由預審員作出控訴,其後通知嫌疑人以便其作出書面辯護,最後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出具意見書,交由行政長官(或獲授權之司長)作出決定。這一程序清楚表明了相關違法行為的屬性是行政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具刑事意義的輕微違反,因為倘是後者,應由檢察院作出控訴,其後移送卷宗給法院作出審判,而嫌疑人的辯護是在法院訂出審判日期才作出(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80條至第388條之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70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69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54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為初犯,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因此,合議庭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