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特別減輕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另外,上訴人在原審判決後才作出的賠償結合卷宗內的資料未能顯示上訴人符合對有關事實不法性、上訴人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情況。
主題
- 投資居留、三年逗留在澳門不足十日。
摘要
I - 事實清楚顯示自2011年起至2020年,在近十年期間,貿促局不停要求上訴人補交各種非必要的文件 (例如: 出生證明公證書、各子女在國內的超生罰款證明、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各卑親屬的就學資料及高中畢業照片、全家合照、親屬關係證明、親子鑑定報告…等) 經過十年後,作為拒絕居留續期申請的依據同「貿促局」多年所要求的文件全無關係,而是同上訴人每年在本澳逗留時間長短有關。這十年間行政當局的舉措既不符合請求公共利益的根本原則,亦不利於保護私人的正當利益,明顯違反善意原則及違反作出決定之義務。
II - 倘直至2011年,即上訴人第一次申請續期時在澳門停留日數較多,或我們會認為其上訴理由成立,但事實顯示上訴人在首三年間在澳門逗留不超過十日;除非上訴人告知法庭其其實一直在澳門生活,只不過用其他證件進入澳門,但舉證責任在於上訴人。由於上訴人一直並非以澳門作為生活地,故其上訴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