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離婚後財產分割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關於對位於澳門的不動產的分割問題,由於因為被告過錯而訂定分割的比例分別為60%(歸女方)及40%(歸男方),判決後男方亦無提出上訴,故推定其同意這個分割比例。嚴格言之,不存在物權之爭訟問題,並不涉及物權之轉移,故並無抵觸《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a)項之規定。
五.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後財產分割之裁判應予與確認。
- 違令罪
- 違令罪的特點
1. 法律除了本身已經規定了任何人作出該行為就構成違令罪或者加重違令罪(如《道路交通法》第92條、《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凡違犯所命令採取之保全措施者,處加重違令罪之刑罰”等),而無需預先的任何警告的違令罪型態外,還規定了另外兩種違令罪:
一種是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警告其不作出有關行為就構成違令罪的情況,如《刑事訴訟法典》第128條第4款以及第323條第3款。
另一種,則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有法律賦予的權力機關或者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遇到需要警告行為人作出某些行為或者不作出某些行為的具體情況是,發出合適的警告之後,對方仍然不執行命令,則構成違令罪。
2. 構成此罪名的兩個重要的要件是:
第一,令具有刑法重要性的行為服從於有權力當局發出的命令或者指令的合法性;
第二,對指令或命令發出的對象的違反行為不予以原諒的警告(無論法律是否明確規定)。
3. 最後一種違令罪具有關閉作其他處罰大門的特點,即如像本案那樣,權力機關已經對嫌犯最終開立追究攜帶違禁品的程序,就沒有再就違令行為作處罰的條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