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1120/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善意占有、濫用權利、惡意訴訟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1184條第1款之規定,“占有人在取得占有時不知其正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視為善意占有”。
      - 雖然反訴人、其時任丈夫(本案參與人)和丈夫的女兒在購買相關房屋時作出了虛偽行為,令後者成為了名義上的購買者,隱藏了真正購買者的身份,但這一惡意行為並不代表反訴人和其時任丈夫對該房屋的占有同樣是惡意的。
      - 倘被告透過占有以時效取得有關房產的所有權只是因應原告們提起的訴訟而作出保護自身權益的行為,相關行為是合法的,並不存在權利之濫用。
      - 倘原告們作出毫無依據的訴訟請求,相關行為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及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惡意訴訟,應被處以罰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30/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查封、擔保

      摘要

      -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的目的在於透過司法程序,強制債務人/被執行人償還拖欠債權人/執行人的金錢債務。
      - 查封財產就是為了在債務人/被執行人不主動償還相關金錢債務的情況下,將其財產作出司法扣押以便其後變賣(司法變賣或非司法變賣 - 《民事訴訟法典》第779條),把獲得的價金,扣除必要司法費用後,支付給債權人/執行人。
      - 雖然查封和擔保兩者的性質不同,但兩者有著相同的功能,就是均可用於支付執行金額。
      - 倘享有物權擔保效力的登記先於查封的登記,那查封存在與否並不影響相關債權人/執行人的權益。
      - 倘後於查封的登記,那相關的債權人/執行人更可因解除查封而獲得優先受償權,從而得益。
      - 就同一財產存在多個查封的情況下,解除先登記的查封,並不會損害其後登記的查封的債權人/執行人之權益,反之,彼等會因而得益。
      - 立法者並沒有預見同時出現查封和擔保的情況。在其預想中,要麼沒有擔保,執行程序繼續進行;要麼提供了擔保,執行程序在查封前被中止。
      - 只有在簡易執行程序中,是先查封再傳喚(《民事訴訟法典》第820條),故才會出現在查封後才提出異議的情況。
      - 既然在通常的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並提供了擔保可以中止執行程序(查封的進行),那反之,在簡易程序中,查封後提供足夠的擔保金額,理應也可解除已作出的查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700/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29/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829/202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