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23 90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事實審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案中,上訴庭經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因此原審庭在審查案中證據時並無出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23 86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23 213/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現階段更為適宜的措施是對上訴人作出嚴正警告,使其意識到緩刑義務必須履行。據此,法院可優先考慮督促上訴人制訂可行的支付計劃並保證作出履行,以使賠償最終得以落實。此外,考慮到上訴人此前長期未履行緩刑義務,對法院之判決未給予足夠重視,未有積極主動的改過表現,為對其發出警告使其引以為誡,可適當延長其緩刑考驗期以觀察其人格演變及履行緩刑義務之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23 45/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執行依據、補正批示

      摘要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之規定,經債務人簽名,導致設定或確認按第689條確定或按該條可確定其金額之金錢債務之私文書,又或導致設定或確認屬交付動產之債或作出事實之債之私文書,可作為執行依據。
      - 倘有關文件所設定的債務僅是一具條件之債,存在與否取決於執行人有否按雙方約定促成了物業交易,執行人應履行《民事訴訟法典》第6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的舉證負擔,相關執行程序才能進行。
      - 若執行人在請求執行之最初聲請中沒有履行上述的舉證負擔,原審法院不應立即作出初端駁回的決定,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2款之規定作出補正批示,通知執行人在指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證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3/2023 931/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