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另一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
- 民事賠償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總額為澳門幣162,700元,而其彌補金額僅為6萬元,即是受害人的損失大部份未能得彌補,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
上訴人的賠償行為未能符合《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特別減輕的情節。
3. 根據已審理查明的事實,嫌犯意圖為自己不正當得利,向被害人訛稱其有能力介紹外國居民來澳當外地僱員及安排到酒店工作,令被害人對嫌犯具有介紹工作的能力產生錯誤,遂向嫌犯支付辦證費用(合共澳門幣162,700元),從而造成被害人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由此可見,嫌犯的詐騙行為與被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適當的因果關係,故嫌犯有義務向被害人作出有關賠償。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