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因病缺勤、強制離職待退休、既判案效力
摘要
-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6條第1款,結合第107條第1款a)項及第262條第1款b)項之規定,最少有15年為退休效力服務時間且因病缺勤達18個月的公務人員,須強制離職待退休。
- 按照有關通則第267條第1款規定,退休程序僅自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或由利害關係人或其所屬部門作出通知,並將附同退休之依據及組織卷宗所需之文件送交退休基金會後,退休程序隨即展開。
- 相關退休日期及服務時間須以導致強制退休之事實發生之日而定,不受當事人之意願或行政當局之處理程序或方式而改變。
- 基於此,當被訴行為根據已確定生效之裁判所確定司法上訴人的離職日期計算相關的退休時間和每月退休金金額,該行為並不存有任何違法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