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詐騙錢財
發回重審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在本案中,刑事報案人說其是被嫌犯詐騙把錢財投資在嫌犯所說的、涉及在澳門向賭客兌換港幣賭本的兌換港幣生意上。原審庭是採信了報案人。然而,報案人在內地針對嫌犯提起的民事訴訟中,則指其與被告是朋友關係、是被告以在澳門做港幣兌換生意好賺為由希望向他借款、他在被告的多次鼓動下,終於心動。
3. 如此,在無其他證據可佐證報案人是被嫌犯詐騙錢財以投資在嫌犯對其所說的向賭客兌換港幣的生意上之情況下,原審庭的刑事有罪判決實在沾上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故上訴庭得命令把案件發回初級法院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