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罪數
- 連續犯
1. 原審法院在考慮上訴人身為稽查,在道路工程施工上作為監督者,且擁有不少自由裁量權,卻對施工單位,可能的被監督者,提出私人要求,而與上訴人只有公務關係交往的施工單位公司答應滿足上訴人的相關請求,完全是因為上訴人稽查的身份。從中原審法院總結出上訴人明知自己身為民署的稽查,仍濫用其職務上有之權力的結論。
2. 上訴人是從每一項工程的判給開始負責至結束,再在開展新的工程中又重覆上述操作流程,可見上訴人是親身直接參與每一項獨立的工程。既然每項工程均為獨立,那麼認定上訴人實際上共四次濫用了其職務上固有的權力,並從中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便無錯誤可言。
3. 上訴人其實僅僅是利用了相同的外在“便利條件”,有恃無恐地重複透過民署稽查的身份在多項判給道路工程上取得不正當的收益。可見其故意(罪過)程度之高,其罪過程度並沒有逐次降低。
上訴人各項涉及要求他人購買炮竹的濫用職權罪,除了在農曆新年期間致電是相同之外,每次要求購買炮竹,已經是一年後的時間,一年期間每人的狀況亦會大不相同,可見,在實施的過程中並不存在“可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這個外在情況就是犯罪的環境。換言之,每一次犯罪時所要面對的外在情況並不相同,上訴人必須因應當時的具體情況調整實施的方式。因此,並不存在相同前外在情況,致使可相當減輕上訴人之罪過。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導致傷殘
對身體完整性的損害的賠償
非財產性損害
衡平原則
《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
1. 在本案中,民事索償人並沒有就其謀生能力因永久局部傷殘而有所喪失的情況提出索償請求,而是就其在傷後的永久局部傷殘提出索償。
2. 索償人的身體因在交通意外中受傷後而蒙受的永久局部傷殘在性質上本屬對其身體完整性的永久局部損害,在法律上屬非財產性損害之一種,故對身體完整性損害的賠償亦得透過衡平原則訂定一筆合適的補償金額為之(見《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首半部份的規定),而不管索償人有否亦提出涉及謀生能力下降的索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