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刑法典》第72條和第71條
量刑
摘要
上訴庭考慮到本案原對嫌犯科處的刑罰和另外四個案件對其最終科處的刑罰,認為尤其是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1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的量刑規定,本案原審庭科處的單一徒刑已無往下調的空間。
主題
- 罰金日額 量刑過重
- 禁止駕駛 暫緩執行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45條第2款規定,罰金之日額為澳門幣50元至10,000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訂定之。
2. 上訴人為商人,每月收入為澳門幣5萬至6萬元,需供養妻子。上訴人的收入屬中上水平,個人及家庭負擔少。原審法院將罰金的日額定為澳門幣400元,根據上訴人的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負擔,此金額完全沒有過重之虞。
3.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4條第1款第1項規定,因駕駛時實施的任何犯罪,按照犯罪的嚴重性,科處上訴人禁止駕駛兩個月至三年。
4. 主刑和附加刑的份量,均須與行為人的罪過相符,但這並不意味著主刑和附加刑的具體刑期必須相同。
5. 上訴人不是職業司機或依賴駕駛活動賺取生活所需的人士,禁止駕駛的處罰僅僅是對其工作造成不便,這一不便正是刑事處罰產生的必然後果,而不是獲得暫緩執行附加刑的“可接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