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連續犯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根據已經證明之事實,三名嫌犯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之情況下,為獲得不正當利益,彼此作出並達成協議,分工合作,第一嫌犯D和第二嫌犯A為被害公司之娛樂場莊荷以及第四嫌犯E和第五嫌犯F為被害公司之娛樂場監控部職員,彼等利用職務之便,由同夥假裝賭客前往相關嫌犯當值賭枱兌換籌碼,相關嫌犯伺機把多於有關價值的籌碼交予同伙,然後各人將該等金錢據為己有,從而造成公司巨額之財產損失。
因此,三名上訴人的行為已經符合了信任之濫用罪所有的罪狀構成要素。
4. 本案中,包括上訴人的各嫌犯達成協議,分工合作,利用第一嫌犯D、第二嫌犯A、第四嫌犯E職務上的便利,藉着於娛樂場當值期間,安排同伙假裝賭客前往其當值賭檯兌換籌碼,則伺機把多於上述價值的籌碼交予該同伙,侵吞G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
然而,在每次犯罪後,各嫌犯需要再次商量協定,再次聚集犯案,而其每次都需要重新作出風險評估並克服有關的不利因素,其犯罪決意亦需要變得越來越堅定,而罪過亦越來越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