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假釋
考慮到本案的犯罪事實發生在2014年,距離現時已有約九年的時間,在此段期間內,未見被判刑人有實施其他的犯罪,而且,服刑至今已經過一年四個月,被判刑人仍然表現穩定,沒有違反任何獄規,另一方面,亦沒有跡象顯示被判刑人行為出現有再次出現偏差的條件,即是說被判刑人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的進步,這可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就駁回上訴的決定提出異議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2. 在本案中,上訴合議庭經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看不到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因此原審庭在審查證據時並無出錯,原審判決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 輔助人上訴的正當性
- 對輔助人不利的裁判
一旦不起訴決定轉為確定,不起訴的罪行不能成為訴訟的標的,導致相同的事宜不能再成為上訴之標的。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是檢察院的協助者,他在訴訟中的參與須從屬於該司法機關的活動。倘若輔助人沒有行使自己特有的權力就檢察院未控訴的事實提起控訴或提起自訴,在此情況下,作為訴訟程序中檢察院的協助人,須遵從起訴書或控訴書對犯罪事實作出的法律定性,且當案件所控訴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輔助人已沒有正當性對犯罪的法律定性問題提出上訴並要求判處嫌犯刑罰更重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