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輕微民事法庭與民事法庭之間的消極衝突(Conflito negativo de competência entre Tribunal de Pequenas Causas e Tribunais Cíveis)
摘要
I – 鑑於原告向輕微民事法庭提交起訴狀時提出三個性質不同的請求(1) 接受有關開支為澳門幣2,033.16元,2) 立刻履行物業交付,3) 支付以每月澳門幣5,000元計算至物業交付日的租金收益損失),而其中一個是請求判被告交付原告所購買的單位,單純這一項請求的利益值(《民事訴訟法典》第253條)已超出輕微民事法庭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一個單位的價值肯定超過澳門元壹拾萬元正),顯然這項請求不屬輕微民事法庭管轄。
II – 同樣地,原告又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指因未能適時收到有關單位,故未能將其出租、故要求按市值租金賠償,但無具體指出由何時起計算至何時的結算的總金額,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248條及第25條第2款之規定。
III – 原告第一項請求為要求判被告僅收取澳門幣2,033.16元,作為電纜及水電接駁費,而非被告所稱的更高的金額,僅這項請求其利益值不超過輕微民事法庭的法定利益上訴限額,故由該法庭管轄。
IV - 輕微民事法庭無對上述三項請求作出分析而將整件案移送民事法庭,並稱無管轄權實有不正之處。
V – 鑑於上述情況,民事法庭法官應作出批示:要求原告作出選擇,因應其選擇而確定有管轄權的法庭及其受理範圍,一如本裁判書在上文所述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