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原審法院客觀綜合分析了三名上訴人的聲明、各證人及參與調查的警務人員的證言,並結合在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及扣押物證後,而認定本案所查明的事實。
在被上訴判決中事實之判斷部分,原審法院亦說明了形成心證的依據,當中並無任何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或邏輯常理之處。
2. 考慮到上訴人B(第二嫌犯)持有毒品的數量以及有關毒品除供給他人外,還會自行吸食當中的部分,故行為應以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的不法持有毒品罪論處,並適用同條法律第8條第1款的規定。
3. 兩上訴人A及B在偵查階段配合警方調查的行為並不符合對瓦解販毒組織有重要貢獻的情況,因此,並不適用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
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明顯已考慮到兩上訴人的有利情節。案中並不能看出兩上訴人有任何可“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故此,兩上訴人也並不適用《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