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惡意訴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典》第386條第4款
摘要
- 在原告沒有遵守《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其就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之爭執應予以駁回。
- 倘原審法院在判決中並沒有判處原告因惡意訴訟負有賠償的義務,也沒有依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86條第3款之規定選擇適當的賠償方式,就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386條第4款的規定。
- 立法者只容許在判決後定出惡意訴訟的具體賠償金額。相關的賠償義務和賠償種類必須在判決中作出,否則在判決作出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1款之規定,法官對有關事宜(賠償義務和賠償種類)再沒有審判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