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錯誤適用法律
- 量刑及緩期執行
摘要
1. 嫌犯 (被證實)有“毒癮”的狀況可能會令法院得出“相關事實的不法性”符合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所規定的“相當減輕”這一情形的判斷,或者成為量刑所考慮的因子。
2. 法院遺漏審理上訴人是否有“毒癮”的事實,存有“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該瑕疵規定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 a 項,它屬於“依職權審理”的瑕疵,因此,須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418 條的規定發回重審,並在重審後作出新裁決。
3.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原審法院已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 第二上訴人攜帶毒品從水路偷渡進入澳門,在其背包內截獲數百包毒品,毒品種類多、份量大,涉及含“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氯胺酮”之物質及“大麻”植物,總份量相當於1127日多的參考用量(當中“可卡因”以“鹽酸可卡因”參考用量計算)。
5.雖然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裁定的刑罰超逾法定刑幅的一半以上,但是,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原審法院的裁定並不構成對法定限制規範尤其是刑罰幅度的違反,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情況,本合議庭沒有介入確定具體刑罰的空間。
